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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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95年5月2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6年3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滿日期為96年8月21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