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錦茂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陳志政
寶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代表人 楊素燕
蔡清棕 楊世明 上五人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 林萬長
羅裕峰 上列被告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就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5項部分自白犯罪(其中錦茂營造有限公司被訴犯罪事實二㈠①②、犯罪事實二㈡①
②、犯罪事實二㈢、犯罪事實三㈠①④、犯罪事實三㈢、犯罪事實三㈤①②③、犯罪事實三㈥①②、犯罪事實三㈦①②;寶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訴犯罪事實二㈠①②、犯罪事實二㈡①②部分,業據檢察官撤回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黃瀞儀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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