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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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春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瑞林文崇 間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事件,不服民國105年10月4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陸佰零陸萬伍仟壹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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