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54號原告 孫彗閔 原告與被告 徐佩雯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5樓之1房屋之課稅現值(即房屋稅籍證明等相關資料)及最新建物謄本,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