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5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江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江標於92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16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2年11月14日起至94年11月14日止。詎料債務人陳江標於94年11月14日屆期未依約清償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
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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