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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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37號聲請人 汪智聰 相對人澳亞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來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八年一月十八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調解方案「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積欠107年10-12月份工資及加班費),汪智聰179,000元。⒉勞方同意資方將前述和解金額分二期給付並分別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第一期應於民國108年1月28日給付62,000元;第二期應於民國108年2月27日給付117,000元,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之第二期款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薪資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18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兩造合意調解方案為:「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積欠民國107年10-12月份工資及加班費),汪智聰新臺幣(下同)17萬9000元。
⒉勞方同意資方將前述和解金額分二期給付並分別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第一期應於108年1月28日給付6萬2000元;第二期應於108年2月27日給付11萬7000元,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下稱系爭調解方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給付第二期款項11萬7000元,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108年1月18日調解成立如系爭調解方案所示之內容,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至7頁)。然相對人屆期未依該系爭調解方案給付第二期款項11萬7000元,有聲請人薪資帳戶存摺影本為證(本院卷第8至9頁)。是聲請人就已屆期未據相對人履行之如主文所示金額,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范國豪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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