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8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88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
328、329、330、331、332、33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岳犯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志岳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為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業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將法定刑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2、另被告所為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之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將法定刑罰金部分提高為50萬元以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以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就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之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再就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之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就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前因竊盜、搶奪、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確定,並定應執行及減刑後,接續執行,嗣於96年7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又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本案被告犯罪情節,並無因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致無法處以最低法定本刑,而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是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搶奪、偽造文書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不佳,其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分別以詐欺及竊盜手段,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亦積極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此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參;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部分告訴人經通知而未到無法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1所得之「金戒指1個」,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2至5所得之「LGKX266手機1支、IPHONE手機1支、現金26550元、 黃金心 型戒指1個、現金500元、SONYVGN-FE35TP筆記型電腦1臺、現金1500元、SHARPT91手機1支」,均為其犯罪所得,本應宣告沒收,惟於本案繫屬後,被告業與被害人 賴昇 舉、 朱昶 穎、 陳虹儒 、 林玉 娟、黃 清福 等達成調解並賠償其等損害,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故就被告上開犯罪所得若再予以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二)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分別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101-DPT普通重型機車各1臺」,均業已發還被害人 陳國安 、 黃律莓 ,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元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鏽金所犯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之時間、地點、手法、詐得之財│財物處理│主文││││物(金額均為新臺幣)│方式││││││││├───┼────┼────────────────┼────┼──────┤│1│林 承鋒 (│陳志岳於98年2月3日某時,在露天拍│金戒指變│ 陳志犯 詐欺取│││未提告)│賣網站上,以帳號「chenchen2227」│賣後花用│財罪,累犯,││││向不知情之賣家 董乃 鳳下標購買定價│殆盡│處有期徒刑參││││5400元之金戒指1個,外加運費100元││月,如易科罰││││,因陳志岳已在同網站上以帳號「ch││金,以新臺幣││││enchen2227」虛偽刊登販賣「Iphone││壹仟元折算壹││││機」之訊息,並留下聯絡電話095(││日。未扣案犯││││ 李宗 霖申設, 李宗霖 因幫助詐欺經臺││罪所得金戒指││││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3067││壹個沒收,於││││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誘使不知││全部或一部不││││情之 林承鋒 於98年2月4日下標並得標││能沒收或不宜││││,陳志岳遂告知林承鋒需匯款至董乃││執行沒收時,││││鳳所申請開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追徵其價額。││││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使林││││││承鋒誤信以為真,於98年2月4日中午││││││12時27分許,以ATM轉帳方式,匯款││││││5500元至 董乃鳳 上開帳戶內,董乃鳳││││││收到款項後,亦誤以為陳志岳已匯款││││││,即於翌(5)日,將物品以掛號寄送││││││至彰化縣田中鎮三民里斗中路2段545││││││巷90號予陳志岳(化名收件人 陳志文 ││││││)。陳志岳以此方式詐得財物。│││││││││├───┼────┼────────────────┼────┼──────┤│2│ 黃志 傑(│陳志岳於98年2月2日某時,在露天拍│手機變賣│陳志岳犯詐欺│││提告)│賣網站上,以帳號「chenchen2227」│後花用殆│取財罪,累犯││││向不知情之賣家 賴昇舉 (業經臺灣臺│盡│,處有期徒刑││││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參月,如易科││││14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標購買││罰金,以新臺││││定價5500元之LGKX266手機1支,因││幣壹仟元折算││││陳志岳已在同網站上以帳號「││壹日。││││chenchen2227」虛偽刊登販賣「日本││││││煙(CASTER)」之訊息,並留下聯絡電││││││話0000000000(陳志岳之父 陳清溪 申││││││設)、0000000000(李宗霖申設,李宗││││││霖因幫助詐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306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誘使不知情之 黃志傑 於98││││││年2月2日下標並得標,陳志岳遂告知││││││黃志傑需匯款至賴昇舉所申請開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使黃志傑誤信以為真,於││││││同日中午11時3分許,在桃園市00000
000區○○○路00○0號,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500元至賴昇舉上開帳││││││戶內,賴昇舉收到款項後,亦誤以為││││││陳志岳已匯款,隨即於同日13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將物││││││品交予陳志岳。陳志岳以此方式詐得││││││財物。│││├───┼────┼────────────────┼────┼──────┤│3│ 朱昶穎 (│陳志岳於98年1月3日某時,在露天拍│1. 現金花 │陳志岳犯詐欺│││提告)│賣網站上,以帳號「fd86」向不知情│用殆盡。│取財罪,累犯││││之賣家陳虹儒(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2.手機變│,處有期徒刑││││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923號為│賣後花用│肆月,如易科││││不起訴處分確定)下標購買定價27000│殆盡。│罰金,以新臺││││元、27500元之iPhone手機各1支,因││幣壹仟元折算││││陳志岳已在同網站上以帳號「fd86」││壹日。││││虛偽刊登販賣「SEVEN禮卷」之訊息││││││,並留下聯絡電話00-0000000(陳志││││││岳之母 賴秀暖 申設)、0000000000(││││││ 鄭志城 申設,鄭志城因幫助詐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310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及傳真其││││││身分證影本予朱昶穎以取信朱昶穎,││││││誘使不知情之朱昶穎於98年1月5日下││││││標並得標,陳志岳遂告知朱昶穎需匯││││││款至陳虹儒之母 林金玉 所申請開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安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使││││││朱昶穎誤信以為真,於98年1月5日10││││││時55分29秒、同日10時58分49秒,以││││││ATM轉帳方式,接續匯款30000元、││││││20350元至陳虹儒之母林金玉上開帳││││││戶內,陳虹儒收到款項後,亦誤以為││││││陳志岳已匯款,隨後相約在臺南火車││││││站前成功路之某中華電信交貨,因所││││││匯款項不足,陳志岳當場表示僅買1││││││支手機,並要求退還餘款,陳虹儒即││││││向隨行友人 郭哲佑 借款26550元交付││││││陳志岳。陳志岳以此方式詐得財物。│││├───┼────┼────────────────┼────┼──────┤│4│ 王俊 鴻│陳志岳於99年10月2日某時,在露天│1.現金花│陳志岳犯詐欺│││(未提告)│拍賣網站上,以帳號「kipo159」向│用殆盡。│取財罪,累犯││││不知情之賣家 林玉娟 (業經臺灣板橋│2.黃金心│,處有期徒刑││││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型戒指變│參月,如易科││││300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標購買│賣後花用│罰金,以新臺││││定價5000元之黃金心型戒指1個,並│殆盡。│幣壹仟元折算││││留下「彰化縣田中鎮大社路1段216巷││壹日。││││100弄52號陳志岳收電話000000000」││││││等訊息,因陳志岳已在同網站上以帳││││││號「kipo159」虛偽刊登販賣「電話││││││儲值卡」之訊息,誘使不知情之王俊││││││鴻於99年10月2日下標並得標,陳志││││││岳遂告知 王俊鴻 需匯款至林玉娟所申││││││請開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忠孝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99號帳戶內,使王俊鴻誤信以為真,││││││於99年10月4日晚上11時1分12秒,以││││││ATM轉帳方式,匯款5500元至林玉娟││││││上開帳戶內,林玉娟收到款項後,亦││││││誤以為陳志岳已匯款,於99年10月8││││││日上午8時55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B1之新北市政府郵局││││││(板橋30支),依陳志岳要求將黃金心││││││型戒指1個及溢款500元以限時掛號寄││││││送至彰號(陳志岳之母賴秀暖住處)予││││││陳志岳。陳志岳以此方式詐得財物│││││││││├───┼────┼────────────────┼────┼──────┤│5│ 黃清 福(│陳志岳於99年5月2日6時17分46秒,│1.現金花│陳志岳犯詐欺│││提告)│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使用前女友 陳湘 │用殆盡。│取財罪,累犯││││莙所申設之帳號「jojo660820」向賣│2.系爭筆│,處有期徒刑││││家 黃清福 提出互換筆記型電腦之協議│電及系爭│參月,如易科││││,然未成交。嗣於99年5月中旬,黃│手機變賣│罰金,以新臺││││清福撥打陳志岳之聯絡電話00000000│後花用殆│幣壹仟元折算││││97(陳志岳之前女友 陳湘莙 申設,由│盡。│壹日。││││陳志岳使用),表示欲以13500元購買││││││SONYVGN-FE35TP筆記型電腦(下稱系││││││爭筆電)1臺,黃清福與陳志岳完成交││││││易。嗣系爭筆電於99年7月下旬發生││││││故障,黃清福致電陳志岳要求修復,││││││陳志岳表示無法找到維修人員,後於││││││同年8月24日,陳志岳以公共電話致││││││電黃清福,表示已找到維修人員,可││││││交付系爭筆電與維修費1500元予伊找││││││人代修,並欲以10000元向黃清福購││││││買SharpT91行動電話1支(下稱系爭││││││手機)等語。黃清福誤信以為真,遂││││││相約於同年9月24日18時許,在彰化││││││縣北斗鎮中山路與斗苑路口進行交易││││││,黃清福當場依約交付系爭筆電、││││││1500元及系爭手機予陳志岳,然陳志││││││岳佯稱已於當日下午匯款至黃清福之││││││第一銀行帳戶,因當日為星期五,可││││││於下星期一(27日)核對云云。嗣黃清││││││福於同月27日核對帳戶,貨款10000││││││元並未入帳,撥打陳志岳之00000000││││││97號行動電話已停用,且帳號「jojo││││││660820」亦遭露天拍賣網站停權,黃││││││清福始知受騙。│││└───┴────┴────────────────┴────┴──────┘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竊取之時間、地點、手法、竊得之機│主文││││車││├───┼────┼────────────────┼──────┤│1│陳國安(│陳志岳於99年9月20日14時許前某時│陳志岳犯竊盜│││未提告)│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前,│罪,累犯,處││││以不詳方式,竊得陳國安所有車牌號│有期徒刑參月││││碼31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供己代步│,如易科罰金││││使用。│,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黃律莓(│陳志岳於99年10月2日12時許前某時│陳志岳犯竊盜│││未提告)│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號│罪,累犯,處││││前,以不詳方式,竊得黃律莓所有車│有期徒刑參月││││牌號碼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供己代│,如易科罰金││││步使用。│,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32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29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30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31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32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33號被告陳志岳男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居彰化縣○○市○○街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岳曾因搶奪及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32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緩刑中付保護管束,惟於緩刑期間內更犯竊盜、搶奪、詐欺等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83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28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32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及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因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61號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前案緩刑亦經撤銷,上開案件均接續執行,於執行中適逢減刑,並於民國96年9月20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及竊盜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㈠陳志岳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手法
,詐取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將詐得之財物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處置。嗣林承鋒、黃志傑、朱昶穎、王俊鴻、黃清福等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另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所示之手法,竊
取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如附表二所示之機車。得手後,將竊得之機車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處置。嗣陳國安、黃律莓等人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附表一編號1部分,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核轉本署偵辦;附表一編號2部分,案經黃志傑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核轉本署偵辦;附表一編號3部分,案經朱昶穎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附表一編號4部分,案經新北縣政府三重分局報告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附表一編號5部分,案經黃清福訴請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附表二編號1、2部分,案經彰化縣警察局 員林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志岳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林承鋒、黃志傑、朱昶穎、王俊鴻、黃清福、陳國安、黃律莓於警詢時之指訴及證人陳清溪(陳志岳之父)、 鄭志誠 、賴秀暖(陳志岳之母)、郭哲佑、陳湘莙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與證人 藍國彰 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有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一)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6月20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修法提高罰金上限,是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對被告較為有利;(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業於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修法提高罰金上限,是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核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5之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所為附表二編號1至2之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所犯各該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至於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法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檢察官陳宗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茹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之時間、地點、手法、詐得之財物(金額│財物處理│證據│案號││││均為新臺幣)│方式││││││││││├───┼────┼────────────────────┼────┼────────┼──────┤│1│林承鋒(│陳志岳於98年2月3日某時,在露天拍賣網站上│金戒指變│中國信託ATM明│本署109年│││未提告)│,以帳號「chenchen2227」向不知情之賣家董│賣後花用│細表、董乃鳳之中│度偵緝字第││││乃鳳下標購買定價5400元之金戒指1個,外加│殆盡│國信託銀行帳戶存│328號(本署││││運費100元,因陳志岳已在同網站上以帳號「││摺內頁影本、中華│98年度偵字││││chenchen2227」虛偽刊登販賣「Iphone機」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第6761號、││││訊息,並留下聯絡電話0000000000(李宗霖申││回執、限時保價函│臺中地檢98││││設,李宗霖因幫助詐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件執據、通聯調閱│年度偵字第││││98年度簡字第306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查詢單、行動電話│15966號、臺││││,誘使不知情之林承鋒於98年2月4日下標並得││訊息擷圖、露天拍│中市警察局第││││標,陳志岳遂告知林承鋒需匯款至董乃鳳所申││賣網站資料(陳志│六分局中分六││││請開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岳與林承鋒交易過│警字第││││1號帳戶內,使林承鋒誤信以為真,於98年2月││程,並要求林承鋒│0000000000││││4日中午12時27分許,以ATM轉帳方式,匯款││匯款至董乃鳳帳戶│號)││││5500元至董乃鳳上開帳戶內,董乃鳳收到款項││)、露天拍賣網站│││││後,亦誤以為陳志岳已匯款,即於翌(5)日,││資料(陳志岳與董│││││將物品以掛號寄送至彰化縣田中鎮三民里斗中││乃鳳交易過程,並│││││路2段545巷90號予陳志岳(化名收件人陳志文││要求董乃鳳將物品│││││)。陳志岳以此方式詐得財物。││寄送)││├───┼────┼────────────────────┼────┼────────┼──────┤│2│黃志傑(│陳志岳於98年2月2日某時,在露天拍賣網站上│手機變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本署109年│││提告)│,以帳號「chenchen2227」向不知情之賣家賴│後花用殆│騙案件紀錄表、受│度偵緝字第││││昇舉(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盡│理詐騙帳戶通報警│329號(本署││││度偵字第14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標購買││示簡便格式、受理│98年度偵字││││定價5500元之LGKX266手機1支,因陳志岳已││刑事案件報案三聯│第8802號、││││在同網站上以帳號「chenchen2227」虛偽刊登││單、E-MAIL列印│臺中地檢98││││販賣「日本煙(CASTER)」之訊息,並留下聯絡││資料、賴昇舉之中│年度偵字第││││電話0000000000(陳志岳之父陳清溪申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14445號、││││0000000000(李宗霖申設,李宗霖因幫助詐欺││摺影本、黃志傑之│98年度核退││││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3067號││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字第111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誘使不知情之黃志傑││影本、露天拍賣網│、臺中市警察││││於98年2月2日下標並得標,陳志岳遂告知黃志││站會員chenchen22│局第一分局中││││傑需匯款至賴昇舉所申請開設之中國信託銀行││27登錄資料、中國│分六警字第││││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使黃志傑誤信││信託銀行98年6月│0000000000││││以為真,於同日中午11時3分許,在桃園市中││29日中信銀字第│號)││││壢區民南路19之1號,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00000000000000│││││,匯款5500元至賴昇舉上開帳戶內,賴昇舉收││號函附賴昇舉之開│││││到款項後,亦誤以為陳志岳已匯款,隨即於同││戶及帳戶交易明細│││││日13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將││、營業日報表、監│││││物品交予陳志岳。陳志岳以此方式詐得財物。││視器錄影畫面、露│││││││天拍賣網站KX266│││││││手機以5500元拍出│││││││之訊息、露天拍賣│││││││網站郵件資料(陳│││││││志岳與黃志傑交易│││││││過程,並要求黃志│││││││傑匯款至賴昇舉帳│││││││戶)││├───┼────┼────────────────────┼────┼────────┼──────┤│3│朱昶穎(│陳志岳於98年1月3日某時,在露天拍賣網站上│1.現金花│0000000000及04│本署109年│││提告)│,以帳號「fd86」向不知情之賣家陳虹儒(業│用殆盡。│-0000000申請人資│度偵緝字第││││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2.手機變│料、郵政自動櫃員│330號(本署││││第59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標購買定價│賣後花用│機交易明細表2│99年度偵字││││27000元、27500元之iPhone手機各1支,因陳│殆盡。│紙(陳虹儒匯款資│第1748號、││││志岳已在同網站上以帳號「fd86」虛偽刊登販││料)、中華郵政股│本署99年度││││賣「SEVEN禮卷」之訊息,並留下聯絡電話││份有限公司臺南郵│他字第384││││00-0000000(陳志岳之母賴秀暖申設)、││局98年1月19日南│號、臺南地檢││││0000000000(鄭志城申設,鄭志城因幫助詐欺││營字第0000000000│98年度他字││││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3105號判││號函附林金玉之安│第3938號、││││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及傳真其身分證影本予││平郵局帳戶基本資│98年度偵字││││朱昶穎以取信朱昶穎,誘使不知情之朱昶穎於││料及交易明細,受│第5923號、││││98年1月5日下標並得標,陳志岳遂告知朱昶穎││理各類案件紀錄表│98年度交查││││需匯款至陳虹儒之母林金玉所申請開設之中華││、受理詐騙帳戶通│字第2245號││││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安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報警示簡便格式、│、98年度核││││260599號帳戶內,使朱昶穎誤信以為真,於9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交字第3457││││年1月5日10時55分29秒、同日10時58分49秒,││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號)││││以ATM轉帳方式,接續匯款30000元、20350元││、受理刑事案件報│││││至陳虹儒之母林金玉上開帳戶內,陳虹儒收到││案三聯單、陳志岳│││││款項後,亦誤以為陳志岳已匯款,隨後相約在││身分證影本、露天│││││臺南火車站前成功路之某中華電信交貨,因所││拍賣網站資料(陳│││││匯款項不足,陳志岳當場表示僅買1支手機,││志岳與朱昶穎交易│││││並要求退還餘款,陳虹儒即向隨行友人郭哲佑││過程,並要求朱昶│││││借款26550元交付陳志岳。陳志岳以此方式詐││穎匯款至林金玉帳│││││得財物。││戶)、露天拍賣網│││││││站資料(陳志岳與│││││││陳虹儒交易過程)│││││││、露天拍賣網站會│││││││員fd86登錄資料││├───┼────┼────────────────────┼────┼────────┼──────┤│4│王俊鴻│陳志岳於99年10月2日某時,在露天拍賣網站│1.現金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本署109年│││(未提告)│上,以帳號「kipo159」向不知情之賣家林玉│用殆盡。│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度偵緝字第││││娟(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2.黃金心│、受理詐騙帳戶通│332號(本署││││度偵字第300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標購買│型戒指變│報警示簡便格式、│100年度偵字││││定價5000元之黃金心型戒指1個,並留下「彰│賣後花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第5507號、││││化縣○○鎮○○路0段000巷000弄00號陳志岳│殆盡。│三聯單、切結書、│板橋地檢99││││收電話000000000」等訊息,因陳志岳已在同││郵政自動櫃員機交│年度偵字第││││網站上以帳號「kipo159」虛偽刊登販賣「電││易明細表(王俊鴻│30016號、││││話儲值卡」之訊息,誘使不知情之王俊鴻於99││匯款資料)、露天│99年度核退││││年10月2日下標並得標,陳志岳遂告知王俊鴻││拍賣網站資料(陳│字第195號││││需匯款至林玉娟所申請開設之中華郵政股份││志岳與王俊鴻交易│、100年度││││有限公司三重忠孝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過程,並要求王俊│偵字第13406││││2299號帳戶內,使王俊鴻誤信以為真,於99年││鴻匯款至林玉娟帳│號)││││10月4日晚上11時1分12秒,以ATM轉帳方式,││戶)、林玉娟之三│││││匯款5500元至林玉娟上開帳戶內,林玉娟收到││重忠孝路郵局帳戶│││││款項後,亦誤以為陳志岳已匯款,於99年10月││存摺影本、露天拍│││││8日上午8時55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賣網站資料(陳志│││││段161號B1之新北市政府郵局(板橋30支),依││岳與林玉娟交易過│││││陳志岳要求將黃金心型戒指1個及溢款500元以││程,並要求林玉│││││限時掛號寄送至段2號(陳志岳之母賴秀暖住處││娟將物品及溢款│││││)予陳志岳。陳志岳以此方式詐得財物。││500元寄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100年3│││││││月25日板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聯調閱查詢單、│││││││露天拍賣網站會員│││││││kipo159登錄資料││├───┼────┼────────────────────┼────┼────────┼──────┤│5│黃清福(│陳志岳於99年5月2日6時17分46秒,在露天拍│1.現金花│0000000000(黃清│本署109年│││提告)│賣網站上,使用前女友陳湘莙所申設之帳號「│用殆盡。│福申設)之2010│度偵緝字第││││jojo660820」向賣家黃清福提出互換筆記型電│2.系爭筆│年5月5日受信通聯│333號(本署││││腦之協議,然未成交。嗣於99年5月中旬,黃│電及系爭│紀錄報表、99年9│100年度偵字││││清福撥打陳志岳之聯絡電話0000000000(陳志│手機變賣│月通話明細、黃清│第1964號、││││岳之前女友陳湘莙申設,由陳志岳使用),表│後花用殆│福之第一銀行帳戶│彰化縣警察局││││示欲以13500元購買SONYVGN-FE35TP筆記型電│盡。│存摺影本、露天拍│北斗分局北警││││腦(下稱系爭筆電)1臺,黃清福與陳志岳完成││賣網站資料(陳志│分偵字第││││交易。嗣系爭筆電於99年7月下旬發生故障,││岳與黃清福對話過│0000000000││││黃清福致電陳志岳要求修復,陳志岳表示無法││程)、露天拍賣網│號)││││找到維修人員,後於同年8月24日,陳志岳以││站會員jojo660820│││││公共電話致電黃清福,表示已找到維修人員,││登錄資料│││││可交付系爭筆電與維修費1500元予伊找人代修│││││││,並欲以10000元向黃清福購買SharpT91行動│││││││電話1支(下稱系爭手機)等語。黃清福誤信以│││││││為真,遂相約於同年9月24日18時許,在彰化│││││││縣北斗鎮中山路與斗苑路口進行交易,黃清福│││││││當場依約交付系爭筆電、1500元及系爭手機予│││││││陳志岳,然陳志岳佯稱已於當日下午匯款至黃│││││││清福之第一銀行帳戶,因當日為星期五,可於│││││││下星期一(27日)核對云云。嗣黃清福於同月27│││││││日核對帳戶,貨款10000元並未入帳,撥打陳│││││││志岳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停用,且帳號│││││││「jojo660820」亦遭露天拍賣網站停權,黃清│││││││福始知受騙。││││└───┴────┴────────────────────┴────┴────────┴──────┘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竊取之時間、地點、手法、竊得之機車│機車處理│證據│案號│││││方式││││││││││├───┼────┼────────────────────┼────┼────────┼──────┤│1│陳國安(│陳志岳於99年9月20日14時許前某時許,在臺│將左列機│彰化縣警察局99│本署109年度│││未提告)│中市○區○○○路00號前,以不詳方式,竊得│車棄置於│年12月20日彰警鑑│偵緝字第331││││陳國安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彰化縣員│字第0990076077號│號(本署100年││││輛,供己代步使用。│ 林市 新生│函附內政部警政署│度偵字第1171│││││路台鳳夜│刑事警察局刑紋字│號、彰化縣警│││││市旁,為│第0000000000號鑑│察局員林分局│││││警尋獲,│定書、員林分局轄│員警分偵字第│││││發還被害│內尋獲機車案現場│0000000000│││││人│勘察報告表、現場│號)││││││勘查圖照、員林分│││││││局 莒光 所勘察採證│││││││同意書、贓物認領│││││││保管單││├───┼────┼────────────────────┼────┼────────┼──────┤│2│黃律莓(│陳志岳於99年10月2日12時許前某時許,在彰│將左列機│彰化縣警察局99│同上│││未提告)│化縣○○市○○路0段00號前,以不詳方式,│車棄置於│年11月17日彰警鑑│││││竊得黃律莓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彰化縣員│字第0990068616號│││││機車1輛,供己代步使用。│林市永昌│函附內政部警政署││││││街25號│刑事警察局刑紋字││││││前,為警│第0000000000號鑑││││││尋獲,發│定書、員林分局轄││││││還被害人│內尋獲機車案現場│││││││勘察報告表、現場│││││││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贓物認領保│││││││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