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溫文聰 被告 吳彥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5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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