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41號上訴人 葉思齊 送達代收人 石宏裕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8,18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面積共16,204平方公尺×111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皆為33,700元×157分之1=3,478,1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附表:編號浮覆前土地標示浮覆後土地標示1和尚洲段中洲埔小段32-1番地臺北市○○區○○段000地號2和尚洲段中洲埔小段8-1番地臺北市○○區○○段000地號3和尚洲段中洲埔小段27-4番地臺北市○○區○○段000地號4和尚洲段中洲埔小段3-1番地臺北市○○區○○段000地號5和尚洲段中洲埔小段8-2番地臺北市○○區○○段000地號6和尚洲段中洲埔小段27-5番地臺北市○○區○○段000地號7和尚洲段中洲埔小段27-4番地臺北市○○區○○段000地號8和尚洲段中洲埔小段3-2番地臺北市○○區○○段000地號9和尚洲段中洲埔小段3-1番地臺北市○○區○○段000地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