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63號上訴人 范遠誠 即被告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董安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判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