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15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卉婕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11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