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27號

原告 黃閔脩

被告芸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碧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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