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四五八號
上訴人庚○○
丁○○○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複代理人 李聰華 被上訴人戊○○○
甲○○丙○○己○○乙○○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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