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六五號
原告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送達代收人 張允桓 右原告與被告戰略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提出準備書狀,逾期不提出,駁回其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之支付命令事件,業經被告等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自應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具體敘明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事實、理由,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訟。
二、原告並應提出原告之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被告戰略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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