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4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承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叁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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