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理人 朱甚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鈞皓 (原名 謝樹勳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叁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之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