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40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被告丙○繁兼訴訟代理人丙○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8月3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註:兩造應於庭期前一週提出被告之被繼承人 簡春福 之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年籍資料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