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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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612號
原 告 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唐木水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唐木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
8,668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6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