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393號債權人 唐乙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 希恩 關懷台灣婦幼協會附設高雄市私立希恩之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四、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其依據並釋明利息請求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請求部分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