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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