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岑林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字第3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岑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岑林前犯詐欺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0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6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