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對人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調字第4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4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
法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高瑞聰
書記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到
相對人 丙○○到
調解委員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不願意讓步。調解委員: 黃淑貞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仟玖佰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98年4月29日全部清償完畢,聲請人當場
點收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雅琪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