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服務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4號上訴人即原告 家樂福 不動產法定代理人 邱仕霖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漢祥 等間請求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拾貳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 玆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