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6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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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惟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惟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惟勝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惟勝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附表:受刑人張惟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拘役40日共6次│├────────┼──────────┼──────────┼──────────┤│犯罪日期│107年02月13日│107年04月07日│107年09月22日│││││107年10月01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11月30日│││││107年10月15日│││││107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249號│字第347號│第2263、6714、7102、│││││8407、10609、11390、│││││11391號;移送第一審│││││併辦108年度偵字第482│││││7、11573號;移送第二│││││審併辦108年度偵字第1│││││8672、19389、19886、│││││19887、19888、19889│││││、19890、20030、2383│││││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93│108年度易字第33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4月16日│108年07月30日│108年11月05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93│108年度易字第33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5月07日│108年08月26日│108年11月0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字第1174號│字第1857號│第17148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