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4158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北小字第4158號
原   告 乙○○
            樓
被   告 華文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10月4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4月1日,與原告簽訂契約書,約定
原告為被告翻譯「貓王—搖滾樂的靈魂」一書,依契約書第3
條約定,稿費每字新台幣(下同)0.5元,於被告出書後次月
以兩個月支票支付稿費,惟原告為被告翻譯完成系爭書籍,被
告於96年2月間出版後,被告拒不給付報酬84,947元。爰依契
約書第3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84,947元,及自96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契約書、「貓王—搖滾樂的
靈魂」一書為證,核屬相符,且本件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
知書已合法送達被告,此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被告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則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契約書第3條約定,稿費於
被告出書後次月以兩個月支票支付稿費,有契約書在卷可稽。
查被告係於96年2月份出版「貓王—搖滾樂的靈魂」一書,有
該書在卷足憑,依前開約定,被告應於出書後次月以兩個月支
票支付稿費,意即被告應於96年5月31日負給付責任,則依首
揭規定,被告應自96年6月1日起負擔遲延責任。故原告被告給
付84,947元,及自96年6月1日起,按法定遲延利息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始符合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之規定。
從而,原告依契約書第3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84,947元,及
自96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
許。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
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毋庸再予審酌,併此敘明。
又本件主文第一項部分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新台幣)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