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原告 許金秋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八被
告 張恩偉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1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葉文博
法官洪碩垣
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