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7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周思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
,4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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