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09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秀福 (即吳道
年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73號)。惟債務
人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