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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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02號原告 許植菀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原告與被告亨徠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
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0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