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68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楊淑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捌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肆拾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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