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陳佩琪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0,389元,及其中①10,208元自民國10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181元自102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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