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上訴人 陳澄子 被上訴人 盧一銘
陳政宏 羅宗仁 黃華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4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