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二九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叁佰伍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0二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八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李銘洲~B法官王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零貳元││├─────────────┼───────────────┼─────────────┤│第一審郵票費用│貳佰捌拾元│聲請人限縮請求二百八十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陸拾捌元││├─────────────┼───────────────┼─────────────┤│共計│壹拾伍萬肆仟叁佰伍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