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9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泓瑞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選任辯護人 紀育泓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泓瑞自民國壹佰壹拾年玖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泓瑞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起訴書附表一、二所載之竊盜、加重竊盜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又於短期間內為本案多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阻止其再犯,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4月3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規定裁定執行羈押3月在案,並自110年7月3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參酌卷內事證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9月3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