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27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朝 清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朝涼 、賴朝中間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1,920元(併見本院卷附第63至65頁即本院108年5月29日108年度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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