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65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張簡泰谷 債務人 許育禎 債務人 蕭美玲
一、債務人許育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壹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於債務人許育禎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時,由債務人蕭美玲負給付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