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07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詩蘋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按上訴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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