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解散祭祀公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72號聲請人 陳明詳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陳水深 聲請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