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10號聲請人 楊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亞大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