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9號原告 鄭志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志遠 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6,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