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虹玉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榮木
劉培元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炻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年5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