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溫麗燕┌──────────────────────────────────────────────────────────┐│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號│備考││號││││(新臺幣)│││├─┼─────┼──────────┼─────────┼──────────┼────────┼─────────┤│1│ 羅富友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壹拾萬柒仟柒佰元│0000000│(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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