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曜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固有明文,惟須於受刑人所犯數罪尚未執行完畢以前,才可定應執行刑,如已全部執行完畢,檢察官指揮執行之際如何處理,無關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則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受執行完畢,檢察官無庸再行指揮執行,法院即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最高法院民國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檢視受刑人莊曜丞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歷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嗣後受刑人遭到緝獲入監數日而於107年6月1日易科罰金全部執行完畢,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既然如附表所示之前開各該宣告刑盡皆執行完畢,稽之首揭說明,法院便無定應執行刑之實益,自當駁回檢察官所提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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