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4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41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3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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