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東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東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96年度東簡字第123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魏式瑜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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