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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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湘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毒偵字第628號、111年度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壹包(毛重零點貳零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湘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28、6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所涉施用毒品之犯行,因被告於111年10月5日死亡,而經
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28、6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案卷附卷可查;而該案被告前於111年8月3日7時1分許,在宜蘭縣○○鎮○○路00號為警搜索扣得之晶體1包(毛重0.2002公克),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8月17日慈大藥字第1110817066號函附之鑑定書各1件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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