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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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41號原告 許嫚倪 即 許翠娥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 律師被告 游玉園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月二日上午9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