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078號上訴人 費永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郭育豪 間請求返還本金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黃鈺純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