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16號原告 錢國綱 訴訟代理人 黃英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秀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66,417元及數額不詳之解約金,嗣於民國101年8月7日具狀補正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766,417元及解約金170,633元共1,937,05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37,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原告已繳納19,810元,尚應補繳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鄭佾瑩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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