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99號聲請人甲○○
丁○○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就本院96年度執字第1545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查惟聲請人於聲請狀上之所載之執行事件案號並非正確,又未在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各自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聲請事件之相對人為何不明,亦無法送達相關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裁定停止之正確執行事件案號、各相對人之姓名及其住所、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立原